根据《海外投资管理办法》,商务部对企业海外投资实行备案或审批。外商投资涉及敏感的国家和地区。敏感行业实行审批管理,其他投资情况适用备案管理。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海外投资管理系统,对已备案或批准的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管理,外商投资证明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、盖章,实行统一编码管理。
适用于深圳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企业备案。
以投资资产、权益或提供融资、担保等方式,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取得与境外所有权、控制权、经营管理等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。
境外投资企业备案。
登记条件。
1.申请条件:中国企业和企业依法成立。
2.具备或符合下列工作条件的,准予备案:申请进行材料具有完整、真实、完整,符合国家法定形式。
三、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予备案:
(1)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。
(2)已批准。
(3)企业申请虚假材料。
(4)其他不备案的情形。
(一)投资方的营业执照;2.投资单位新审计的财务报表;(四)资金来源证明,投资者与外国合作者签署的合作意向文件和协议;最高权力的决策文件;六、项目真实性承诺书。
外商投资备案的好处。
1.开拓国外企业市场,获得国家政策、税收优惠,加快发展资金积累;
2.便利与海外客户的业务转移,减少转移程序和费用;
3.提升国内企业的形象,增加企业的附加值;
协调国内外企业发展,优化资源配置。
接收机构。
登记管理是指投资者直接进行的非敏感项目,即涉及企业投资者可以直接进行投资于资产、权益或提供社会融资担保等非敏感项目。
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,主要投资者为中央管理的企业(包括直接由金融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,下同),备案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;
以地方进行企业管理为主,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上,备案机关是国家经济发展中国改革委;
投资方为当地企业,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,由投资方注册地省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。